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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由于经济发展所形成的食品添加剂、药品副作用、环境污染等公害已经成为不可回避的话题时,行政机关的职能应从传统意义上维护社会秩序这一纠纷解决的功能开始向预防公害产生等监管职能发生转变,行政机关所承担的职务义务的范畴也随之不断扩大。
[11]林彦:《从自我创设,到政治惯例,到法定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权的确立过程》,载《清华法学》2009年第3期。[68]《关于检查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执行情况的汇报》(1992年)。
从以上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执法检查选题的确定应当能够直接地反映执政党的政策导向。[84]《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执行情况的报告》(1994年)。此后,这一新的表述和功能定位被不断地重复。尽管此时对执法检查与执政党政策关系的描绘和强调仍然处于犹抱琵琶半遮面的含蓄状态,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问题无疑是执政党最为关注且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也必然会被排在执政党政策列表的首要位置。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则是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独家起草的。
法律监督仍然被定位于旨在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法制的统一、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至执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8]《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5]对于监督工作,他认为,无论是法律监督还是工作监督,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了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切实执行。
[50]总而言之,为了确保法律得到更好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必须依靠在立法和执法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各种党群组织,而调动后者积极性的重要方式就是通过其所习惯的动员模式——政治动员和政策宣传。在这一层面上,在这一层面上,在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领域享有最高决策权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被要求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贯彻执行执政党的重大政策。[84]同样,1998年的一份执法检查报告也明确提出,党中央决定各级政法机关的经费开支和各种罚没款项一律实行‘收支两条线,一律不允许经商办企业,是一项防止腐败的重大举措,必须不折不扣地坚决执行……[85](四)向执政党提出政策建议宣传执政党政策、检查政策执行情况无疑是执法检查所承载的最主要的政策功能的。[34]《吴邦国委员长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的讲话》(2005年12月29日)。
开展《专利法》执法检查在于推动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及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农业法制建设,进一步贯彻实施好《农业法》。
1995年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实施了《中国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将‘三河三湖两区一市一海的环境治理列入国家重点,积极采取措施,加快治理进程。再如,徐显明委员认为,只有当把食品安全看做是国家安全的组成部分加以管理、用创新社会管理的思维来解决食品安全的问题时,我们才能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水平。从这些意义上说,乘着政策的东风未尝不是一种理想的选择。[80]《〈统计法〉执法检查报告》(2005年)。
……坚持把农业、教育、环保等方面法律的实施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锲而不舍,常抓不懈。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开展监督工作,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保障和促进改革、发展、稳定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例如,李鹏委员长曾经在执法检查动员会议上用大量的篇幅论证贯彻实施《农业法》与学习三个代表思想之间的关系,以此提醒检查组成员与时俱进地开展工作。然而在实践中,执法检查在承担其主要功能的同时也逐渐地成为执政党形成、宣传、推行、检校其政策的一种有力的制度工具。
[66]再如,1990年《森林法》执法检查报告指出,1987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指示,进一步推动了《森林法》的深入贯彻,造林绿化事业蓬勃兴起,使林业的发展出现了新局面。无论如何,过于强调政策功能也将违背执法检查制度的初始目的——确保法律得到遵守和实施。
2008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劳动合同法》、《义务教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5年对其立法策略所做的总结部分地印证了这一判断。
当然,这并不等于将政策作为与法律水火不相容的现象加以对待。因此,制度性的回应必不可少。[43]诚如李鹏同志所言,在我国,人大和‘一府两院都是在党的领导下,根本目标是一致的,只是职责有所不同。韩丽:《中国立法的非正式性及其政治功能》,载《当代中国研究》2002年第2期。然而同样毋庸置疑的是,在执法检查过程中不适当、甚至过度凸显政策色彩也必然会对执法的效果带来消极的影响。……做好人大的监督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使人大的监督工作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29]2005年颁布的《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又称中央9号文件)有关监督工作的表述也基本上重申了上述新思路。
宪法序言宣称,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李鹏委员长在上任之初对常委会工作与国家工作大局之间的关系定位似乎更接近于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思路。
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这一主线之下,全力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积极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着力促进解决民生问题等政策话语成为了总结过去工作的副标题,而在这些副标题之下的内容中则杂糅了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三)结语待不相容检查对政策执法检查实践承载起政策功能的确游离了其制度初衷,但这种意料之外的功能演变却似乎又符合我国现行政治制度的常理。
常委会明确提出了以下思路:把监督工作放在与立法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103]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参见DarylLevinsonRichardPildes,SeparationofParties,notPowers,119Harv.L..Rev.2311(2006).[43]这一格局在日常政治中很容易被我们所察觉。吴邦国委员长曾经以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为例强调人大系统这一不容推卸的政治责任: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给灾区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极大损失,也给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严重影响。[9]三个月之后,《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要点》(简称《要点》)正式通过。就政策建议的内容而言,有些建议非常微观具体。
因此,过度强调让法律规则服务和迁就于政策则将不可避免地破坏法律规则本应具有的稳定性。法律的实施不可能脱离其所依托的宏观生态环境,包括政治生态。
例如,1995年有关《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为迎接作为当时执政党外交工作重头戏的世界妇女大会而开展的。凡滥铺摊子、上项目搞建设而影响发放教师工资的,要坚决停下来,首先保证教师工资的发放。
[5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09年)。3、进一步提高执法检查对执政党决策的影响能力法律实施状况的好差与执政党的政策导向以及组织资源等因素密切相关。
尽管执法检查的选题不可避免地要反映执政党的政策需求,但选题确定之后的检查过程不应当过多地再次导入政策因素,法律规则应当成为最核心、最重要的关注对象。[4]为了实现把保证和促进改革开放作为首要职责,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作为中心任务的目标,[5]全国人大常委会进一步提出要在履行立法与工作监督职能中突出重点。就可行性而言,将政策因素完全排除出执法检查过程似乎与执政党日益将决策重心向人大系统倾斜的趋势背道而驰。此后,这一思路又被反复得到强调。
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8年《水土保持法》执法检查报告中曾明确指出,贯彻《水土保持法》的关键在领导,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水土保持法》,要深刻认识到,只有把水土流失问题解决了,生态环境改善了,农业生产才能搞上去,社会经济的发展才会有后劲、有保障、可持续。例如,在涉农法律执法检查过程中,执法检查组不止一次地强调当年的1号文件对相关法律实施的重要性。
[58]又如,吴邦国委员长明确指出,作为2008年执法检查主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分别涉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这两个都很重要的政策。[19]《李鹏委员长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的讲话》(1998年11月4日)。
例如,2004年之所以要围绕三农问题开展执法检查和工作调研,部分原因在于检查中央出台的一系列支农政策能否真正落到实处[32]。由于执政党以及中共中央是诸多重大事项的最终决策机关,因此,接受执政党领导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发现问题后提出政策建议便成为既符合体制安排,又为体制所要求的一种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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